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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集中式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处罚
| 权力序号 | 71 | |
|---|---|---|
| 事项编码 | wjcf0071 | |
| 事项名称 | 对集中式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处罚 | |
| 设定依据 |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年12月6日卫生部令第17号发布) 第六十六条 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一)集中式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前款所称情节较严重的,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一)造成甲类传染病、艾滋病、肺炭疽传播危险的;(二)造成除艾滋病、肺炭疽之外的乙、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的;(三)造成传染病菌(毒)种扩散的;(四)造成病人残疾、死亡的;(五)拒绝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屡经教育仍继续违法的。" | |
| 责任主体 | 克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 |
| 承办机构 | 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 |
| 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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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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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 基本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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