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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未按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附随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行为的处罚

权力序号 89
事项编码 wjcf0089
事项名称 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未按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附随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行为的处罚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修订本) 第一百二十六条 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八)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九)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十)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十二)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责任主体 克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承办机构 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责任事项
1 . 立案责任: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 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 不得少于 2 人, 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 。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 证据 、 调查取证程序 、 法律适用 、 处罚种类和幅度 、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4. 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 《 行政处罚通知书 》 送达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 、 申辩等权利 。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 《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 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 应当举行听证会 。 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 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 6.送达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7.执行责任: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执行责令改正 、 没收违法所得 、 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修订本)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第一百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二)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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