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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实验室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的行为的处罚
| 权力序号 | 104 | |
|---|---|---|
| 事项编码 | wjcf0104 | |
| 事项名称 | 对实验室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的行为的处罚 | |
| 设定依据 | "1.【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 第六十条 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二)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的。" | |
| 责任主体 | 克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 |
| 承办机构 | 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 |
| 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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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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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 基本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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