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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 权力序号 | 113 | |
|---|---|---|
| 事项编码 | wjcf0113 | |
| 事项名称 | 对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 |
| 设定依据 | "1.【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有关活动,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责任主体 | 克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 |
| 承办机构 | 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 |
| 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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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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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 基本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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