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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处罚
| 权力序号 | 115 | |
|---|---|---|
| 事项编码 | wjcf0115 | |
| 事项名称 | 对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处罚 | |
| 设定依据 | "1.【行政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二次2019年4月23日修订)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罚款一律上交国库。" | |
| 责任主体 | 克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 |
| 承办机构 | 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 |
| 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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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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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 基本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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