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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学校未按照规定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处罚
| 权力序号 | 122 | |
|---|---|---|
| 事项编码 | wjcf0122 | |
| 事项名称 | 对学校未按照规定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处罚 |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4月25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6月4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发布,自1990年6月4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进。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年龄,组织学生参加适当的劳动,并对参加劳动的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 普通中小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劳动,不得让学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者从事不安全工种的作业,不得让学生参加夜班劳动。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保健待遇。学校应当定期对他们进行体格检查,加强卫生防护。" | |
| 责任主体 | 克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 |
| 承办机构 | 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 |
| 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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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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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 基本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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