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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人单位有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处罚
| 权力序号 | 183 | |
|---|---|---|
| 事项编码 | wjcf0183 | |
| 事项名称 | 对用人单位有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处罚 | |
| 设定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正本) 第七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 |
| 责任主体 | 克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 |
| 承办机构 | 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 |
| 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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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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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 基本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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