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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计划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的处罚
| 权力序号 | 239 | |
|---|---|---|
| 事项编码 | wjcf0239 | |
| 事项名称 | 对从事计划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的处罚 | |
| 设定依据 | "1.【行政法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4年12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8号公布) 第四十一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 |
| 责任主体 | 克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 |
| 承办机构 | 妇幼老龄家庭发展股 | |
| 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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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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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 基本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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