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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行为的处罚
| 权力序号 | 240 | |
|---|---|---|
| 事项编码 | wjcf0240 | |
| 事项名称 | 对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行为的处罚 | |
| 设定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修正本)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本)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三)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 |
| 责任主体 | 克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 |
| 承办机构 | 妇幼老龄家庭发展股 | |
| 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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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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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 基本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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