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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条例规定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行为的处罚
| 权力序号 | 243 | |
|---|---|---|
| 事项编码 | wjcf0243 | |
| 事项名称 | 对违反条例规定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行为的处罚 | |
| 设定依据 | "1.【行政法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4年12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8号公布)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2.【部门规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1年12月29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6号公布) 第五十条 第一款 对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依照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注:条款中所指条例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所指“条例第三十四条”为现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8号)第三十七条。】" | |
| 责任主体 | 克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 |
| 承办机构 | 妇幼老龄家庭发展股 | |
| 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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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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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 基本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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