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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对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的处罚
| 权力序号 | 246 | |
|---|---|---|
| 事项编码 | wjcf0246 | |
| 事项名称 | 对对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的处罚 | |
| 设定依据 | "1.【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6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8号发布) 第四十一条 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
| 责任主体 | 克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 |
| 承办机构 | 妇幼老龄家庭发展股 | |
| 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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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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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 基本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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