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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时,在规定的免费项目范围内收取费用的行为的处罚
| 权力序号 | 248 | |
|---|---|---|
| 事项编码 | wjcf0248 | |
| 事项名称 | 对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时,在规定的免费项目范围内收取费用的行为的处罚 | |
| 设定依据 | "1.【行政法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4年12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8号公布) 第三条 第三款 国家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予以保障,中央财政对西部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十八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的,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给予警告,并处所收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该机构的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2.【部门规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1年12月29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6号公布) 第五十一条 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时,在规定的免费项目范围内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注:条款中所指条例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所指“条例第三十五条”为现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8号)第三十八条。】" | |
| 责任主体 | 克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 |
| 承办机构 | 妇幼老龄家庭发展股 | |
| 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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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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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 基本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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