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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机构未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适宜性审核,情节严重的行为的处罚

权力序号 257
事项编码 wjcf0257
事项名称 对医疗机构未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适宜性审核,情节严重的行为的处罚
设定依据 "1.【部门规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4月24日卫生部令第84号公布) 第五十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给予处分:(二)未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适宜性审核,情节严重的。"
责任主体 克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承办机构 医政股
责任事项

1 . 立案责任: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2 .调查责任: 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 不得少于 2 人, 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 。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 证据 、 调查取证程序 、 法律适用 、 处罚种类和幅度 、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4. 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 《 行政处罚通知书 》 送达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 、 申辩等权利 。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 《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 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 应当举行听证会 。 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 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             6.送达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7.执行责任: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执行责令改正 、 没收违法所得 、 罚款等处罚项目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4月24日卫生部令第84号公布)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第五十六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药品管理法》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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