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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血液检测实验室未取得相应资格即进行检测的行为的处罚

权力序号 270
事项编码 wjcf0270
事项名称 对血液检测实验室未取得相应资格即进行检测的行为的处罚
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血站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本) 第六十一条 第一款 血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血液检测实验室未取得相应资格即进行检测的。"
责任主体 克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承办机构 医政股
责任事项

1 . 立案责任: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2 .调查责任: 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 不得少于 2 人, 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 。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 证据 、 调查取证程序 、 法律适用 、 处罚种类和幅度 、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4. 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 《 行政处罚通知书 》 送达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 、 申辩等权利 。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 《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 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 应当举行听证会 。 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 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             6.送达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7.执行责任: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执行责令改正 、 没收违法所得 、 罚款等处罚项目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血站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本)第六十四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献血法》、《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的程序审查而使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得到许可的;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在许可审批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四)对符合条件的设置及执业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

      (五)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的;

      (六)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行为的。"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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