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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机构具有未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工作组的行为的处罚

权力序号 293
事项编码 wjcf0293
事项名称 对医疗机构具有未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工作组的行为的处罚
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2012年6月7日卫生部令第85号公布) 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工作组的。"
责任主体 克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承办机构 医政股
责任事项

1 . 立案责任: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2 .调查责任: 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 不得少于 2 人, 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 。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 证据 、 调查取证程序 、 法律适用 、 处罚种类和幅度 、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4. 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 《 行政处罚通知书 》 送达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 、 申辩等权利 。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 《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 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 应当举行听证会 。 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 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              6.送达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7.执行责任: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执行责令改正 、 没收违法所得 、 罚款等处罚项目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2012年6月7日卫生部令第85号公布)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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