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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违反条例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条例规定报告的行为的处罚

权力序号 355
事项编码 wjcf0355
事项名称 对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违反条例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条例规定报告的行为的处罚
设定依据 "1.【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 第八十条 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
责任主体 克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承办机构 医政股
责任事项

1 . 立案责任: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 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 不得少于 2 人, 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 。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 证据 、 调查取证程序 、 法律适用 、 处罚种类和幅度 、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4. 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 《 行政处罚通知书 》 送达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 、 申辩等权利 。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 《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 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 应当举行听证会 。 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 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 6.送达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7.执行责任: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执行责令改正 、 没收违法所得 、 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未到场监督销毁过期、损坏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发现而未发现违法行为、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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