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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处罚

权力序号 385
事项编码 wjcf0385
事项名称 对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处罚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年修正本) 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2.【行政法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五十五条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责任主体 克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承办机构 医政股
责任事项

1 . 立案责任: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 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 不得少于 2 人, 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 。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 证据 、 调查取证程序 、 法律适用 、 处罚种类和幅度 、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4. 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 《 行政处罚通知书 》 送达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 、 申辩等权利 。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 《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 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 应当举行听证会 。 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 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 6.送达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7.执行责任: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执行责令改正 、 没收违法所得 、 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处理医疗事故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有关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五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未及时组织调查的;

(二)接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审查或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

(三)未将应当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医疗事故争议移交医学会组织鉴定的;

(四)未按照规定逐级将当地发生的医疗事故以及依法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情况上报的;

(五)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审核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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