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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 权力序号 | 9 |
|---|---|
| 事项编码 | wjqz0009 |
| 事项名称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第六十条 第二款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发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其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应当及时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在7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 |
| 责任主体 | 克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
| 承办机构 | 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应当催告违法行为人采取措施处理,下达催告书并直接送达当事人。 2.决定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处理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通过调查取证,依照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是否采取强制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指定没有利害关系,有处理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4.事后监管责任:对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1.《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过)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2.《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过)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3-1.同2。 3-2.《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过)第三十七条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做出强制执行决定。 4.《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过)第三十八条 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5.《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过)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第五十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31日修改)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催告→决定→执行→事后监管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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