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走进克旗
政务公开
办事服务
政民互动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专题专栏 > 热点专题 > 依法行政 > 本级权责清单 > 卫生健康委员会

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权力序号 10
事项编码 wjqz0010
事项名称 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修订) 第十五条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责任主体 克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承办机构 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应当催告违法行为人采取措施处理,下达催告书并直接送达当事人。

2.决定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处理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通过调查取证,依照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是否采取强制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指定没有利害关系,有处理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4.事后监管责任:对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1.《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过)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2.《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过)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3-1.同2。

3-2.《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过)第三十七条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做出强制执行决定。

4.《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过)第三十八条   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5.《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过)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第五十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32日修改)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催告→决定→执行→事后监管
备注
友情链接
    • 主办:克什克腾旗人民政府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4250026

      地址: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应昌街道北段         邮编:025350

    • 承办:克什克腾旗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蒙公网安备15042502150445号

      网站技术支持电话:0476-5261551   蒙ICP备17005283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