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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 权力序号 | 11 |
|---|---|
| 事项编码 | wjqz0011 |
| 事项名称 | 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年修正本) 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二项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卫生行政部门可以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 (二)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
| 责任主体 | 克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
| 承办机构 | 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对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催告违法行为人采取措施排除事故隐患,下达催告书并直接送达当事人。对是否采取行政措施的决定作出说明,决定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2.决定责任: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做出是否采取行政措施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应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依照生效的强制执行决定履行。 4.事后监管责任:对发生或可能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进行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四)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 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六十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六条 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人民法院指令金融机构将款项划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以外的其他账户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催告→决定→执行→事后监管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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