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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机构的卫生监督检查
| 权力序号 | 14 |
|---|---|
| 事项编码 | wjjc0014 |
| 事项名称 | 对医疗机构的卫生监督检查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 2016年修订)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二)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三)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 (四)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 |
| 责任主体 | 克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
| 承办机构 | 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按照方案或通知要求对被检医疗机构开展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理。 3.移送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事实,要求责令整改,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执业活动经行监督。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四十八条 监察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监督执法条例》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执法违法或者执法不严,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违法者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不处罚,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不按法定执法权限、程序履行职务,造成严惩后果的; (四)不如实提供情况、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对检举人、控告人或者行政执法监督员进行打击报复或者故意刁难的。"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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