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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专职技术人员的监督检查
| 权力序号 | 21 |
|---|---|
| 事项编码 | wjjc0021 |
| 事项名称 |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专职技术人员的监督检查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正本) 第二十七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
| 责任主体 | 克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
| 承办机构 | 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
| 责任事项 |
" 1.检查责任:按照方案或通知要求对被检医疗机构开展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理。 3.移送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事实,要求责令整改,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执业活动经行监督。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不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由上一级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虚报、瞒报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未依照本法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处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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