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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

权力序号 24
事项编码 wjjc0024
事项名称 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
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4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47号公布 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和组织事故的调查处理"
责任主体 克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承办机构 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按照方案或通知要求对被检医疗机构开展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理。

3.移送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事实,要求责令整改,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执业活动经行监督。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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