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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及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权力序号 27
事项编码 wjjc0027
事项名称 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及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定依据 "1.【部门规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6号 2004年修订)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提出对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的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负责其建设和管理的具体工作;(二)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执业许可、登记和许可证明文件的校验;(三)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执行条例和本细则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工作;(五)对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出现的事故、并发症、不良反应进行调查处理;(六)负责病残儿医学鉴定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管理工作;(七)对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的涉及人群的计划生育科学技术项目和国际合作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八)对违反条例及本细则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九)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配备科技管理人员和执法监督人员,由具有相关专业学历并经计划生育技术执法和管理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依法履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管理和执法监督职责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各级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执行条例和本细则的情况,执行计划生育技术标准、服务规范的情况,技术服务质量以及计划生育技术、药具的应用情况。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3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责任主体 克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承办机构 妇幼老龄家庭发展股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按照方案或通知要求对被检医疗机构开展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理。

3.移送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事实,要求责令整改,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执动经行监督。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卫监督发〔2005〕233号

第二十条各级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一)超越法定权限的;

(二)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的;

(五)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

(六)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七)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八)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不落实,责任不清造成重大过失的;

(九)其它违法行为。"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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