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务院客户端

政务服务投诉

蒙速办

蒙企通

克什克腾旗
微信公众号

安全生产举报

对医疗气功的监督检查
| 权力序号 | 33 |
|---|---|
| 事项编码 | wjjc0033 |
| 事项名称 | 对医疗气功的监督检查 |
| 设定依据 | "【部门规章】《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12号) 第三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气功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气功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医疗气功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医疗机构和医疗人员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本规定的各项规定。" |
| 责任主体 | 克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
| 承办机构 | 医政股 |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按照方案或通知要求对被检医疗机构开展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理。 3.移送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事实,要求责令整改,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执业活动经行监督。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三十一条 行政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制度的; (二)未按照规定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 (三)未按照规定执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制度的; (四)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 (五)未按照规定建立和评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案卷的; (六)未按照规定执行依法行政报告制度的; (七)未执行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决定权的机关对行政执法争议调处决定的; (八)不配合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调查工作的; (九)妨碍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 (十)拒绝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或者拒绝报告行政执法监督决定执行情况的。 第三十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暂扣或者吊销其行政执法监督证件,情节严重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的; (二)违法行使行政执法监督职权的; (三)利用行政执法监督职权为本单位或者个人谋取私利的; (四)涂改、转借行政执法监督证件的; (五)有其他违反本条例行为的。"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
| 备注 |
主办:克什克腾旗人民政府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4250026
地址: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应昌街道北段 邮编:025350
承办:克什克腾旗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蒙公网安备15042502150445号
网站技术支持电话:0476-5261551 蒙ICP备17005283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