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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蒙药材中药材和蒙药中药医院制剂质量的监督检查
| 权力序号 | 34 |
|---|---|
| 事项编码 | wjjc0034 |
| 事项名称 | 对蒙药材中药材和蒙药中药医院制剂质量的监督检查 |
| 设定依据 |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蒙医药中医药条例》(2010年7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蒙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蒙医药中医药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蒙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蒙药材中药材和蒙药中药医院制剂质量的监督管理。" |
| 责任主体 | 克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
| 承办机构 | 医政股 |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按照方案或通知要求对被检医疗机构开展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理。 3.移送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事实,要求责令整改,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执业活动经行监督。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内蒙古自治区蒙医药中医药条例》第五十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蒙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蒙医中医医疗机构等级医院评审及其他评审鉴定工作中徇私舞弊的; (二)挪用、截留蒙医药中医药专项经费的; (三)利用职权侵犯蒙医药中医药机构和蒙医药中医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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