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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监督检查

权力序号 37
事项编码 wjjc0037
事项名称 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监督检查
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200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14号令) 第四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必须在经过批准并进行登记的医疗机构中实施。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第十五条 实施供精人工授精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及其各种衍生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当与卫生部批准的人类精子库签订供精协议。严禁私自采精。 医疗机构在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时应当索取精子检验合格证明。 第十七条 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不得进行性别选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责任主体 克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承办机构 医政股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按照方案或通知要求对被检医疗机构开展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理。

3.移送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事实,要求责令整改,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执业活动经行监督。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三十一条 行政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制度的;

(二)未按照规定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

(三)未按照规定执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制度的;

(四)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

(五)未按照规定建立和评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案卷的;

(六)未按照规定执行依法行政报告制度的;

(七)未执行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决定权的机关对行政执法争议调处决定的;

(八)不配合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调查工作的;

(九)妨碍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

(十)拒绝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或者拒绝报告行政执法监督决定执行情况的。

第三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调离执法岗位;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申诉、控告、检举者打击报复的;

(五)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

被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行政执法人员,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暂扣或者撤销行政执法证件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暂扣或者吊销其行政执法监督证件,情节严重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的;

(二)违法行使行政执法监督职权的;

(三)利用行政执法监督职权为本单位或者个人谋取私利的;

(四)涂改、转借行政执法监督证件的;

(五)有其他违反本条例行为的。"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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