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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征收
| 权力序号 | 1 |
|---|---|
| 事项编码 | wjzs0001 |
| 事项名称 | 社会抚养费征收 |
| 设定依据 |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照以下标准缴纳社会抚养费: (一)符合本条例第十八规定可以再生育,但未领取《计划生育服务证》生育的,按照计征基数的五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计征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符合婚姻登记条件,在生育后三个月内补办婚姻登记手续的,免征社会抚养费; (三)超出本条例规定的生育数量多生育一个子女,夫妻双方年总收入低于或者相当于当地计征基数标准的,按照计征基数的二至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高于计征基数标准的,按照计征基数的六至十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四)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计征基数的十至十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逐胎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的子女属双胞胎、多胞胎的,按照一个子女计征社会抚养费。 收养子女超出本条例规定生育数量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除外。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应当以子女出生上一年度旗县级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牧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基数。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城镇户籍的,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基数;夫妻双方是非城镇户籍的,按照农牧民人均纯收入为计征基数。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调查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当事人的有关状况时,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给予协助。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对所调查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除缴纳社会抚养费外,是国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
| 责任主体 | 克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
| 承办机构 | 综合执法监督股 |
| 责任事项 |
" 1、受理责任:申请人提出申请及提交证件乡镇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进行接收。 2、审查责任:乡镇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审核违反计划生育情况及证件。 3、文书责任:乡镇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进行社会抚养费征收文书的下达。 4、缴费责任:旗卫生健康委财政股进行缴费票据的办理。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与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物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填写征收文书→送达-缴纳-出具票据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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