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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抗菌药物临时采购情况的备案
| 权力序号 | 2 |
|---|---|
| 事项编码 | wjqt0002 |
| 事项名称 | 对抗菌药物临时采购情况的备案 |
| 设定依据 | "【部门规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 第二十二条 第三款 医疗机构应当每半年将抗菌药物临时采购情况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
| 责任主体 | 克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
| 承办机构 | 医政股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备案的依法送达《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并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组织机构或者未指定专(兼)职技术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的; (二)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规章制度的; (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混乱的; (四)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医师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管理、药师抗菌药物调剂资格管理或者未配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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