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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的备案

权力序号 3
事项编码 wjqt0003
事项名称 对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的备案
设定依据 "1.【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 第二十五条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将备案情况汇总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
责任主体 克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承办机构 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备案的依法送达《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监督检查职责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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