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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演出审批

权力序号 2
事项编码 11150425011580952L4000122012000
事项名称 营业性演出审批
设定依据 "1.【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9号发布 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 第六条 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责任主体 克什克腾旗文化旅游体育局
承办机构 市场监管股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验经营场所证明,依法取得的消防批准文件;提出初审意见,申请材料不全的,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许可后的监督检查;对获得许可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根据规定要求改正或重新办理相关事项,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处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的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行政审批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许可的;

3、在行政许可中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4、负责行政审批办理和审批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

5、在审批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六十条-第七十条。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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