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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许可

权力序号 8
事项编码 wlxk0008
事项名称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许可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本) 第八条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文物保护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 第四十条 第三款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责任主体 克什克腾旗文化旅游体育局
承办机构 博物馆
责任事项

受理责任:根据行政许可受理程序的相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审查责任:申请材料整齐、完全、符合法定形式,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准予许可的意见;决定责任:决定是否准予许可;送达责任:做出准予或不准予书面通知;事后监管责任:对文物使用过程和保管措施进行监管。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擅自将国有馆藏文物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

(四)将国家禁止出境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送给外国人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

(七)盗窃、哄抢、私分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

(八)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妨害文物管理行为。

   第七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

(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

(三)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

(五)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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