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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 权力序号 | 14 |
|---|---|
| 事项编码 | 11150425011580952L4000133003000 |
| 事项名称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
| 设定依据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336条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2.《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 附件2: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第62项“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审批 下放至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管理部门”。 3.【部门规章】《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17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公布 自2006年12月20日起施行) 第五条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获得体育行政部门的批准。 第十一条 举办健身气功业务培训、交流展示、功法讲座等活动,实行属地管理。举办全国性、跨省(区、市)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省(区、市)内举办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批准;跨地区的健身气功活动,经所跨地区共同的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参加人数在二百人以上的健身气功活动,除报体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外,还应当按照《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公安机关许可。" |
| 责任主体 | 克什克腾旗文化旅游体育局 |
| 承办机构 | 体育股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如有必要则组织现场审查。提出审核意见,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许可文书,并将相关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7.事后监管责任机抽查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6.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4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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