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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 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的审批
| 权力序号 | 17 |
|---|---|
| 事项编码 | wlxk0017 |
| 事项名称 |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 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的审批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该法规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1982年11月19日通过,自1982年11月19日起施行。当前版本为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作出修改。 第二十三条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作其他用途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省级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作其他用途的,应当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
| 责任主体 | 克什克腾旗文化旅游体育局 |
| 承办机构 | 博物馆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该法规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1982年11月19日通过,自1982年11月19日起施行。当前版本为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作出修改。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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