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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组织推荐评审认定
| 权力序号 | 1 |
|---|---|
| 事项编码 | 11150425011580952L4000722004000 |
| 事项名称 |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组织推荐评审认定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二十九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2.《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文化行政部门接到申请材料或推荐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并逐级上报。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当组织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结合该项目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分布情况,提出推荐名单和审核意见,连同原始申报材料和专家评审意见一并报送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第十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根据公示结果,审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并予以公布。” |
| 责任主体 | 克什克腾旗文化旅游体育局 |
| 承办机构 | 非遗办公室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①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②由专门人员负责对申请对申请单位或个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接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依法予以受理;③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依法予以受理;④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全部材料;⑤不属于职权范围的,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其向有关单位申请。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六条 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收藏单位、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开除公职或者吊销其从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文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二)文物行政部门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工作人员借用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三)文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文物商店或者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四)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五)贪污、挪用文物保护经费的。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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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应昌街道北段 邮编:025350
承办:克什克腾旗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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