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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的认定

权力序号 2
事项编码 wlqr0002
事项名称 文物的认定
设定依据 "1.【部门规章】《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6号) 第三条 第一款 认定文物,由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负责。认定文物发生争议的,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作出裁定。 第六条 所有权人或持有人书面要求认定文物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提供其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有效证照号码,以及认定对象的来源说明。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作出决定并予以答复。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书面要求认定不可移动文物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提供其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有效证照号码。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应当通过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并作出决定予以答复。"
责任主体 克什克腾旗文化旅游体育局
承办机构 克什克腾旗博物馆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①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依法予以受理;④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全部材料;③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①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3.审批责任:①批准申请的,应当发给《许可证》;②不批准申请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1.【部门规章】《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6号)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文物破坏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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