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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授予(三级)
| 权力序号 | 3 |
|---|---|
| 事项编码 | 11150425011580952L4000733003000 |
| 事项名称 |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授予(三级) |
| 设定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16年修正本) 第十一条 第二款 国家实行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社会体育指导员对社会体育活动进行指导。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2002年5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02年5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5号公布) 第十五条 第一款 自治区实行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社会体育指导员资格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依据国家标准考核、认证。 3.【部门规章】《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2011年10月9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6号公布 自2011年11月9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协会按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标准,批准授予相应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 (一)县级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授予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
| 责任主体 | 克什克腾旗文化旅游体育局 |
| 承办机构 | 体育股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1.《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第四十四条 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授权管理体育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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