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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营业性演出举报人的奖励

权力序号 1
事项编码 11150425011580952L4000822004000
事项名称 对营业性演出举报人的奖励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发布,第666号予以修改) 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第二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义务监督员应当给予表彰;公众举报经调查核实的,应当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责任主体 克什克腾旗文化旅游体育局
承办机构 市场监管股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并公布奖项、名额及评选标准。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组织评选委员会对参评材料进行审核,对拟奖励对象进行公示,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4.表彰奖励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举报人进行表彰奖励。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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