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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分社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经营旅游业务的处罚
| 权力序号 | 22 |
|---|---|
| 事项编码 | wlcf0022 |
| 事项名称 | 对分社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经营旅游业务的处罚 |
| 设定依据 | "1.【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分社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经营旅游业务的。" |
| 责任主体 | 克旗文化旅游体育局 |
| 承办机构 | 克什克腾旗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旅行社条例》违法行为应予以立案、确定违法事实是否成立。2、调查责任:旅游管理部门对存在违法事实的行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调查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证据不足时,已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限期执行逾期不执行的,按法律要求处理。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部门人员和其它责任人员给与处分;(一)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二)未及时公告对旅行社的监督检查情况的;(三)未及时处理旅游者投诉并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的;(四)接受旅行社馈赠的;(五)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游览项目的;(六)通过旅行社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组织牟取私利的。 |
| 权限划分 | 旗县级 |
| 基本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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