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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旅游团队领队不及时向组团社和中国驻所在国家使领馆报告,或者组团社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处罚
| 权力序号 | 65 |
|---|---|
| 事项编码 | wlcf0065 |
| 事项名称 | 对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旅游团队领队不及时向组团社和中国驻所在国家使领馆报告,或者组团社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处罚 |
| 设定依据 | "1.【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2002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4号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旅游团队领队不及时向组团社和中国驻所在国家使领馆报告,或者组团社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旅游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对旅游团队领队可以暂扣其导游证,对组团社可以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旅游者因滞留不归被遣返回国的,由公安机关吊销其护照。 第二十二条 严禁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 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的,旅游团队领队应当及时向组团社和中国驻所在国家使领馆报告,组团社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旅游行政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处理有关事项时,组团社有义务予以协助。" |
| 责任主体 | 克旗文化旅游体育局 |
| 承办机构 | 克什克腾旗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违法行为应予以立案、确定违法事实是否成立。2、调查责任:旅游管理部门对存在违法事实的行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调查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证据不足时,已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限期执行逾期不执行的,按法律要求处理。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权限划分 | 旗县级 |
| 基本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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