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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旅游经营者超越认定或者评定的服务质量等级进行宣传,或者未经认定、评定使用相关的等级标志和称谓的处罚
| 权力序号 | 66 |
|---|---|
| 事项编码 | wlcf0066 |
| 事项名称 | 对旅游经营者超越认定或者评定的服务质量等级进行宣传,或者未经认定、评定使用相关的等级标志和称谓的处罚 |
| 设定依据 |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旅游条例》(2017年修订本) 第六十六条 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超越认定或者评定的服务质量等级进行宣传,或者未经认定、评定使用相关的等级标志和称谓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第二款 旅游经营者不得超越认定或者评定的等级进行宣传;未经认定、评定的,不得使用相关的等级标志和称谓。" |
| 责任主体 | 克旗文化旅游体育局 |
| 承办机构 | 克什克腾旗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内蒙古自治区旅游条例》违法行为应予以立案、确定违法事实是否成立。2、调查责任:旅游管理部门对存在违法事实的行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调查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证据不足时,已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限期执行逾期不执行的,按法律要求处理。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内蒙古自治区旅游条例》第四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旅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颁发有关证照或者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颁发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旅游经营者收费、罚款或者提出其他违法要求的; (三)未按照规定时限处理或者转交旅游投诉的; (四)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
| 权限划分 | 旗县级 |
| 基本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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