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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未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的处罚

权力序号 103
事项编码 wlcf0103
事项名称 对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未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的处罚
设定依据 "1.【部门规章】《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6号,2016年1月18日发布,3月15日施行) 第五条 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的,应当按前款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克旗文化旅游体育局
承办机构 克什克腾旗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未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进行调查,提取证据,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自由裁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由执法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4)告知责任:制作送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力等,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通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依法执行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收回其执法证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二)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三)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四)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五)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权限划分 旗县级
基本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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