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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规经营禁止经营艺术品的处罚
| 权力序号 | 104 |
|---|---|
| 事项编码 | wlcf0104 |
| 事项名称 | 对违规经营禁止经营艺术品的处罚 |
| 设定依据 | "1.【部门规章】《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6号,2016年1月18日发布,3月15日施行) 第六条 禁止经营含有以下内容的艺术品: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宣扬恐怖活动,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蓄意篡改历史、严重歪曲历史的; (十一)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七条 禁止经营以下艺术品: (一)走私、盗窃等来源不合法的艺术品; (二)伪造、变造或者冒充他人名义的艺术品; (三)除有合法手续、准许经营的以外,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动物、植物、矿物、金属、化石等为材质的艺术品; (四)国家规定禁止交易的其他艺术品。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责任主体 | 克旗文化旅游体育局 |
| 承办机构 | 克什克腾旗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违规经营禁止经营艺术品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进行调查,提取证据,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自由裁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由执法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告知责任:制作送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力等,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通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依法执行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收回其执法证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二)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三)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四)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五)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 权限划分 | 旗县级 |
| 基本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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