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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互联网文化单位未按规定对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自查与管理建立自审制度,明确专门部门,配备专业人员的处罚
| 权力序号 | 145 |
|---|---|
| 事项编码 | wlcf0145 |
| 事项名称 | 对互联网文化单位未按规定对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自查与管理建立自审制度,明确专门部门,配备专业人员的处罚 |
| 设定依据 | "1.【部门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7年12月15日修订) 第十八条 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建立自审制度,明确专门部门,配备专业人员负责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自查与管理,保障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合法性。 第二十九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
| 责任主体 | 克旗文化旅游体育局 |
| 承办机构 | 克什克腾旗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互联网文化单位未按规定对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自查与管理建立自审制度,明确专门部门,配备专业人员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进行调查,提取证据,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自由裁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由执法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告知责任:制作送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力等,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通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依法执行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电信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疏于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
| 权限划分 | 旗县级 |
| 基本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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