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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出租或开展与公共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处罚
| 权力序号 | 199 |
|---|---|
| 事项编码 | wlcf0199 |
| 事项名称 | 对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出租或开展与公共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处罚 |
| 设定依据 | "1.【行政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3年6月18日国务院第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
| 责任主体 | 克旗文化旅游体育局 |
| 承办机构 | 克什克腾旗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出租或开展与公共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二十八条:文化、体育、城乡规划、建设、土地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权限划分 | 旗县级 |
| 基本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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