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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体育行政部门同意而改建或者拆迁较大型公共体育设施的处罚
| 权力序号 | 201 |
|---|---|
| 事项编码 | wlcf0201 |
| 事项名称 | 对未经体育行政部门同意而改建或者拆迁较大型公共体育设施的处罚 |
| 设定依据 |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体育设施管理条例》(1998年7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2010年3月25日修订)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二)未经体育行政部门同意而改建或者拆迁较大型公共体育设施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至50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必须予以赔偿。" |
| 责任主体 | 克旗文化旅游体育局 |
| 承办机构 | 克什克腾旗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 责任事项 |
8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改变公共体育设施用途且限期未改正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内蒙古自治区体育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致使在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和使用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权限划分 | 旗县级 |
| 基本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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