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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取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全民健身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处罚
| 权力序号 | 204 |
|---|---|
| 事项编码 | wlcf0204 |
| 事项名称 | 对取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全民健身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处罚 |
| 设定依据 | "1.【行政法规】《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19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200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0号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2013年7月18日修订) 第三十七条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责任主体 | 克旗文化旅游体育局 |
| 承办机构 | 克什克腾旗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全民健身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权限划分 | 旗县级 |
| 基本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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