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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具备条件从事国民体质测定行为的处罚
| 权力序号 | 206 |
|---|---|
| 事项编码 | wlcf0206 |
| 事项名称 | 对不具备条件从事国民体质测定行为的处罚 |
| 设定依据 |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全民健身条例》(2015年修正本)(2015年5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 第四十七条 从事国民体质测定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合格的体质测定和健身指导人员; (二)有符合体质测定项目要求的场地和器材; (三)有处理测试数据的设备。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具备条件从事国民体质测定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
| 责任主体 | 克旗文化旅游体育局 |
| 承办机构 | 克什克腾旗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不具备条件从事国民体质测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内蒙古自治区全民健身条例》第五十七条:体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健身场所的;(二)擅自侵占公共体育健身设施或者将其挪作他用的;(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
| 权限划分 | 旗县级 |
| 基本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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