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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体育竞赛举办中违法行为的处罚
| 权力序号 | 207 |
|---|---|
| 事项编码 | wlcf0207 |
| 事项名称 | 对体育竞赛举办中违法行为的处罚 |
| 设定依据 | "1.【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体育竞赛管理办法》(公布日期: 2011.12.06 公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 第二十七条 举办全国性和国际性体育竞赛,应当经自治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 举办全自治区综合性运动会,必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九条 下列体育竞赛,由自治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运动队或者运动员参加的体育竞赛;、 (二)除全自治区综合性运动会以外,其他冠以“自治区”、“全区”或者其他同义名称的体育竞赛。 第三十条 下列体育竞赛,由盟市或者旗县(市、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举办冠以同级行政区域名称或者同义名称的体育竞赛; (二)举办高危险性项目的体育竞赛; (三)举办实行强制性体育服务标准项目的体育竞赛。 第三十九条 经审批、登记的体育竞赛,举办者应当向社会公布,不得擅自变更或者取消。 体育竞赛确需变更或者取消的,举办者应当在体育竞赛举行前15个工作日向原审批、登记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体育竞赛举行前7日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举办体育竞赛的,由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冠以行政区域名称或者同义名称举办体育竞赛的,由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未办理变更、取消公告手续的,由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责任主体 | 克旗文化旅游体育局 |
| 承办机构 | 克什克腾旗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体育竞赛举办中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内蒙古自治区体育竞赛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四)其他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 |
| 权限划分 | 旗县级 |
| 基本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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