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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权力序号 210
事项编码 wlcf0210
事项名称 对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设定依据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41号)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的,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63号)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擅自制作、发行、播出电视剧或者变更主要事项未重新报审的,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责任主体 克旗文化旅游体育局
承办机构 克什克腾旗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3.审查责任: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的不同情况,作出不同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宣告后当场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进行管理。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1.《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4.《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
责任事项依据 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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