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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 权力序号 | 210 |
|---|---|
| 事项编码 | wlcf0210 |
| 事项名称 | 对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
| 设定依据 |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41号)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的,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63号)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擅自制作、发行、播出电视剧或者变更主要事项未重新报审的,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
| 责任主体 | 克旗文化旅游体育局 |
| 承办机构 | 克什克腾旗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1.《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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